原告伍**与被告泉州某某******(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伍**zl20203076****.6号“**6)”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和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宣传材料等;2.判令某甲公司、林**赔偿伍**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3.判令某甲公司、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4日,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6)”外观设计...(本文书还有2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