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为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项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第二次到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准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被告由于经商缺资在2009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时口头说年底归还,至今未还。
被告吴*答辩称,我有还过,但没有证据。现在我也没有钱还。借条中写着不要利息的。这个钱借来是赌博的,我与原告不是亲戚也不是什么关系,是在赌博时认识的。2009年原告根本没有出借20万元给我过。实际拿了多少我也不清楚,也是一次次给我的。钱是几万一次还的,二十万是没有全部还清,故借条还在原告处。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
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质证认为,借条是本...(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