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上述证据将结合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某某商行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二、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恰当。
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
某某商行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向案外人季布一诺经营部购买,具有合法来源。对此,客观要件方面,首先,某某商行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中显示的微信号“某某厂家季布洁具电热水龙头”的真实身份无法核实,难以确定系季布一诺经营部的工作人员,且从微信聊...(本文书还有11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