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毛**,原审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申请调取毛**银行转账、汇款记录;3.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闫**在另案中虚构债务、误导法院,本案中毛**与闫**亦存在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嫌疑。王**、毛**之间仅形成借款合意,未实际发生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毛**提交的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无法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借款。一审判决在法律要件明显缺失的情况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显属于错误。2.离婚纠纷与民间借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按照各自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进行独立审理和判断。一审判决在案件关键事实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仍拒绝申请人提出的调查取证申请,直接援引另案结果将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错...(本文书还有2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