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李*、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罗**,被上诉人李*、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周**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李*、黄**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周**与李*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事实错误。周**和李*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双方一直就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磋商,但并没有最终达成协议。李*在股权转让时存在故意的欺诈行为,与上诉人周**磋商股权转让事宜时故意隐瞒了重庆奥某兴商贸有限公司还有其他股东的事实,导致双方最终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协议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合同未成立。2.一审法院将周**委托案外人杨*勇向黄**转账的50万元投资款,认定为周**支付给李*的股权转让款的事实错误。周**与李*在超市成立前多次进行协商出资事宜,周**也参与了超市的前期筹备工作,周**出资的50万元系基于成立公司作为发起人进行出资,而不是购买李*的股份。李*催周**转款时故意隐瞒了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事实,导致周**转款的50万元作为成立公司的出资款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周**才被迫与李*协商股权转让事宜,此时周**转款的50万元由成立公司的出资款转变为...(本文书还有58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