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7日7时40许,被告人杨**驾鲁n××××**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胜利道由北向南行驶处,向东左转弯时,适张某凤由东向西步行横穿马路,因被告人杨**发现情况晚采取制动措施不力,致使其所驾车前部张某凤身体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凤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在现场拨打电话报警。后**,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凤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该肇事车辆在太平保险德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12月27日7时46许,津南支队津港公路大队接110报警称在津南区八里台镇红泥河东路与胜利道交口处发生交通事故,民警赶赴现场将肇事司机杨**带回调查。
2、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杨**的基本身份信息。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本文书还有3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