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张**、被告北京志远**********(以下简称:志远佳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及被告志远佳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支付我医疗费2711.37元、护理费9000元、误工费4400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1400元、住宿费1200元、其他费用518.64元(包括伙食补助233.54元和外购药费285.1元),以上费用共计65430.01元;2.判令志远佳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5日,我受张**的雇佣,前往位于天津的工地工作,担任钢筋后台加工岗位,双方之间没有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双方之间约定我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1000元。2020年5月18日,我听...(本文书还有2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