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祥市某*******诉被告重庆某某******、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亚龙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祥市某*******的法定代表人孔*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某某******、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祥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大米货款372135元及利息(利息以37213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二队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口...(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