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归还原告编号“2021年余姚字3062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60278.42元、利息11922.87元、罚息129元,本息合计1072330.29元,同时支付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支付律师代理费用59000元,以上暂合计为1131330.29元;2.如被告余**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余**名下的位于余姚市...(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