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有项目赚钱为名,让原告给其转款,并承诺如果项目不赚钱就算是借款,后*被告多次催促下,原告碍于情面于2019年9月12日分三次给被告转款52000元。后原告发现,被告所说的项目赚钱全是谎言,而且没有任何回报,所以原告要。
求被告还款,被告则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辩称,原告诉状中除了“原告与我是朋友关系”是真实的,其余内容均不属实,答辩人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也没有给过答辩人借款,答辩人只是收到原告503传销项目的投资款50300元。其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答辩人要求付款没有事实依据,与法不符,建议法院判定原告败诉。理由如下四点:1、虽然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但是答辩人没向原告借钱,也从未收到原告说的“借款52000元”。就其诉称款项,答辩人和原告从未达成过一致的借款合意,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显然,原告诉称的“答辩人以项目挣钱为由,让原告给答辩人转钱,并且承诺如果项目不挣钱就算借款”内容不属实,其诉求答辩人给付借款及利息不成立。2、答辩人只是收...(本文书还有5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