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以下简称世纪龙凤公司)、程**、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希独任审理,于2022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暨被告世纪龙凤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程**、被告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世纪龙凤公司、程**、谷**支付宏达公司运费28662元,并赔偿宏达公司损失3000元;2.诉讼费由世纪龙凤公司、程**、谷**承担。事实和理由:宏达公司是从事货运代理、普通货运、仓储保管等业务的企业。世纪龙凤公司是从事普通货运、仓储服务等业务的企业。程**和谷**是夫妻关系,都是世纪龙凤公司的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没有独立。自2021年9月17日起,宏达公司与世纪龙凤...(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