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喀喇沁旗*******(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5日某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42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不服一审判决金额126.5万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人民币220万元错误。1、一审判决仅以《说明:还款计划》作为认定依据错误。首先,王**签字“属实”时,已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也不是公司的股东,其无权代表公司对以往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更无权给公司设定给付利息的义务。其次,王**签字时,将其个人债务混在公司债务中,以及还要多给点(杨*录音中称“你就那么着,行,你不就是啥吗,就是心疼你多给我那点吗"),可见当时确认的320万元欠款数与实际不符。最后,该《说明:还款计划》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杨*作为债权人于8月15日申报的债权总金额195.5万元不符,申报债权时已经夹带了水分,《说明:还款计划》水分更大。2、一审...(本文书还有4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