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牧王******(以下简称九牧王*司)诉被告刘**、浙江淘宝******(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刘**以其他方式无法有效送达,本院依法对其适用公告送达,于2022年2月25日由审判员吴*蓉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九牧王*司的委托代理人虞**、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原告九牧王*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刘**停止侵权,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请求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协助下架侵权产品、协助删除侵权链接;2.被告刘**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刘**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九牧王*司确认被控二款侵权商*链接已被删除,...(本文书还有3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