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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
、陈**、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tdc0lspan3alignright(2021)沪0104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3
  •  
  • 【案例概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营业执照、授权书、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销售明细光盘、抓获经过、被告:陈**

    、陈**、陈**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

    伙同被告人陈**、陈**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陈**

    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3万余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陈**、陈**的销售金额分别达人民币17万余元、7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陈**

    辩称涉案金额中存在刷单的虚假交易,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采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陈**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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