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62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64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广东深天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王**因与被上诉人王**、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2)琼9021民初****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王**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令两被上诉人协助将位于定安县定城镇潭榄桥东侧即定城国用(98)字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273.45㎡的土地过户至上诉人名下,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但一审法院认为有悖于法院规定,系错误认为。本案的事实以定安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1民初****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民申****号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为准。本案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王**的土地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以及被上诉人王**的土地转让行为是否得到被上诉人李*的追认。定安县人民法院(2020)琼90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16-17页认定“王**签署案涉转让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构成无权处分,但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案涉合同合法有效,不仅...(本文书还有6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