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格尔木市******与被告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为保障公众知情权与参与权,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于2022年1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进行了公告,至2022年2月14日止,无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会议。
格尔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75565元;2.被告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有影响的媒体公开道歉;3.本案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自2016年至2017年,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指使他人滥伐林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675565元,现由于被告因犯包括滥伐林木在内的多项罪名,已在监狱服刑,无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原告系政府指定承担城市绿化、树木养护义务的机构,为追回损失,现...(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