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自2021年9月18日入职原告处任司机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分别向被告发放了2021年10月工资7000元、11月工资7000元、12月工资7000元、2022年1月工资5613元、2022年3月工资4309元。
庭审时,原告称:一、原告向被告发放的劳动报酬以及古**被告发放的报酬均为运输营业额的18%,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的被告所做的业务属于原告,2021年12月11日之后被告所做的业务属于古*;二、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12月10日协商解除,2021年12月11日至2022年1月,被告为古*工作2022年1月被告提出离职,故被告在2022年2月未上班,2022年3月,被告提出继续为古*工作,2022年3月13日,被告向古*提出离职,并于2022年3月25...(本文书还有1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