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乔**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大********(以下简称大洞山管理处)、徐州龙华********(以下简称龙华公司)、徐州市贾*****(以下简称贾汪水务局)、徐州市贾*************(以下简称大泉街道办)、原审原告鹿**、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马**、乔**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贾汪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发生事故的涉案河流位于大洞山北麓,地理位置在办,该河流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但作为开放性空间,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均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根据贾汪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内容显示,涉案河流的主管单位为贾汪区办,贾汪区水务局主要负责开展水利建设...(本文书还有3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