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丰**诉被告梁**、马**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谢**,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等费用,暂计50000元(出院后护理费用、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用待鉴定后确定具体金额);2.审理中变更诉求数额为100000元,由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0日,被告梁**因宅基栽树问题与原告发生争执,至原告家中殴打原告,原告从家中逃出后,被告马**追上并继续殴打原告,致使原告面部及肢体等部位受伤。聊城市出警后,原告被送至聊城市第三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结果为脑外伤综合症、皮肤裂伤、头皮血肿和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21天,支出医疗费用20463.85...(本文书还有3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