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某有***与被告广州某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8329.62元,并支付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财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5月-2024年6月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伞具并下达《采购订单》。之后,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已收到原告伞具的货款金额为636797.62元(2023年货款445231.30元+2024年货款191566.32元),该货款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原告向被告开具。至2024年3月21日,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35万元,至今尚欠货款286797.62元(636797....(本文书还有2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