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被告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8.25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要求实现抵押权,从被告王*、李*所有的位于商南县××路东***小区)北楼××层××号房屋(陕(××)商南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商南县××路(王**)**层南户房屋(陕(××)商南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二条诉讼请求为:从位于商南县××路(王**)**层南户房屋(陕(××)商南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放弃35号房屋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0日,被告王*、李*以企业经营周*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60万元,经原告审核确定,同意向被告发放授信额度60万元的贷款。同年6月25日,被告王*、李...(本文书还有43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