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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长安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5)浙02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5-03
  •  
  • 【案例概要】

    原告张**为与被告张**、长安责任*************(以下简称长安保险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于202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被告长安保险慈溪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确认):1.各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所列项目及金额,其中被告长安保险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按100%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152837.74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护理费22668元、残疾赔偿金4986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辅助用品费484.5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4956.24元,减去被告张**已赔付的30000元,两被告尚需赔偿原告214956.2...(本文书还有45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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