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张**、长安责任*************(以下简称长安保险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采用独任制于202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张**、被告长安保险慈溪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庭审中确认):1.各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所列项目及金额,其中被告长安保险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由保险公司赔付后仍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按100%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152837.74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护理费22668元、残疾赔偿金49866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辅助用品费484.50元、交通费3000元、鉴定费19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4956.24元,减去被告张**已赔付的30000元,两被告尚需赔偿原告214956.2...(本文书还有4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