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蓉******(以下简称某蓉公司)、原审第三人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5日立案后,于2024年3月20日对上诉人杨**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罗**、被上诉人某蓉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向江**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某蓉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改判。杨**与某蓉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杨**与项**都是受某蓉公司管理,并按月发放报酬。在项**与某蓉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杨**和项**的工作内容是由某蓉公司负责安排,并且杨**和项**休息和上班时间都是由某蓉公司决定,杨**和项**休息时都需要向某蓉公司请假,征得某蓉公司同意。且杨**工作所需材料和工具...(本文书还有3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