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物*******(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某****(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物业费21790.1元、暖气费12206.4元,共计3399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0日,某甲公司与银川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一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限、物业费、暖气费的收费标准,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照合同内容提供了全部服务,但某丙公司一直拖欠2023年10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共计7个月5天的物业费21790.1元,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本文书还有3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