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诉被告广州市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被告广州市海*******的委托代理人卢**、徐**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13.8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在被告处花费13.8元购买得“味之郎小籽花生”,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4日,保质期6个月,该商品已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要求被告退款及赔偿一千元。
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家方百货商*辩称:一、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过同类商品,而该同类包装的商品照片可通过不同方式取得,因此并不能确定本案所诉的过期商品由被告出售。该商品是市场流...(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