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与被告雪**、第三人闫**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雪**、第三人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76338.3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曾向法院提出债权人撤销纠纷案件,法院作出(2021)陕032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见判决书),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陕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决“撤销闫**与雪**离婚协议第四条中位于陇县东紫花园商品房一套归女方的约定”,这套房评估价为352676.63元,有一半应该是闫**的,但被告将该套房产出售,第三人闫**怠于向被告要求给付出售的房款。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之规定,代位第三人行使权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1...(本文书还有3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