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宋*、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宋*,被告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连**。
偿原告医疗费4429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其他费用420元;2.要求对伤残等级、误工期限、二次手术的护理期限和人数做鉴定,进而确定原告的损失,暂定要求赔偿57517.67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申请鉴定后,因原告左足跟部手术部位有较大、较深创面未愈,属医疗未终结,未到鉴定时限,鉴定机构回函中止鉴定。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先行连带给付原告医疗费44297.6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其他费用420元,合计47517.67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被告申**承包了东宁敬老院更换**楼房盖的工程,申**将该工程中钢梁焊接部分分包给被告宋*,宋*遂找到原告李**等七人干*。2021年4月9日,原告李**在敬老院**楼房顶分钢梁时从房顶三米高的立柱...(本文书还有4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