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郑**与被告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郝**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原告郝**、被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将原告房屋正下方地下室部分归还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于2020年8月1日签订《大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屹馨街xxx号房屋,并已经完成交房过户手续。原告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违法搭建和扩建部分,被告崔**在其相邻房屋内私自破坏房屋原有建筑形态导致原告房屋内部分空间被其私自占有使用,该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对房屋的合法权利。被告对原告房屋下面的地下室的利用违背了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两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被告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不存在任何侵害原告的包括违法搭建、扩建、掏空地下的相关行为。案涉建筑物在开发商交付时**楼下面就存在打通的夹层,该夹层是原本连通一连排的全部建筑物。被告的行为仅是从自家地板开口...(本文书还有14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