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代*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代*腾退或返还二人居*的位于银川市××区房屋。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张**系父子关系,被告张**与被告代*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份,经银川市xxx区xxx街道xxx委员会分配,原告取得位于银川市××区房屋所有权。2015年12月份,被告张**、代*结婚,为解决二人居*问题,原告将其所有的案涉房屋交由二被告居*;2022年2月份,二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对案涉房屋内家具家电及房屋主体结构进行打砸,使得案涉房屋部分结构毁损。
被告张**、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