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酒**(以下简称明晨公司)与被告金*(以下简称乐创手机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被告乐创手机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晨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33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8日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茹*联系,要求购买苹果手机四部,并通过微信将手机型号、价格等以图片形式告知原告,商定以总价22600元的价格购买苹果手机四部。随后原告安排工作人员在当日下午19点左右将手机带班车上,被告在收到手机后向茹*支付货款4267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
乐创手机城辩称,茹*长期代表酒泉市金翼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手机销售等经营活动,因此,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为酒泉市金翼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而不是酒**。乐创手机城收到手机后,因金翼公司欠乐创手机城销售返款183...(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