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4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11月4日至2019年3月31期间的加班工资57363.1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7月工资差额3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8月、10月及11月工资9206.9元;5.判令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5664.38元;6.判令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000元;7.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告辩称,1.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原告自2009年3月10日进入公司后,双方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保,公司每月的考勤和工资都经过与原告核对确认后才发放,从未有过克扣被告工资的情况。2.公司涂装部从2012年3月起工资结构调整为计件制,被告加班费已计算在计件工资里,不另行计算。3.原告2019年7月份的工资,被告已于2019年11月2日支付1...(本文书还有32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