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诉被告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梁**和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21年1月1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1月13日在原告处借款100万元,原告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转入被告银行账户。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梁**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所转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原告父亲向被告支付的工程居间报酬,原...(本文书还有1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