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诉被告孟*、荆**、牟**、江*、重庆市正*********(下称正和咨询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易**,被告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孟**被告江*、被告正和咨询中心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彭**、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孟*、荆**、牟**、江*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合同标的300万元;2.判令被告孟*、荆**、牟**、江*、正和咨询中心共同偿还原告投资款24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利随本清),五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孟*、正和咨询中心返还原告投资款6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利随本清),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原告经被告荆**介绍引荐,认识了本案的各被告,并于当日在重庆市正贤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本文书还有5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