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野乐家******(以下简称乐家商贸)与被告黑龙江贝**********(以下简称贝特佳公司)、张*、刘**、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家商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海*,被告贝特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被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告刘**、刘**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家商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财产损失741716元及利息(利息以7417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诉讼费由(含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贝特佳公司签订有区域经销合同,享有贝特佳公司奶粉的独家经营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经营。为了以较低的金额获取公司的货品,被告刘**、刘**伙同贝特佳公司负责本区域的业务负责人张*,以原告名义将款(100万)打到贝特佳公司,由公司对准原告发货...(本文书还有3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