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张*,住浙江省。
上诉人吴*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及一审第三人赵*、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吴*、名称为“新风分支箱”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赵*、张*就本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作出第5685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吴*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重新作出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2024)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吴*的诉讼请求;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1月25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上诉人国家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墨蓝、王**,一审第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黄**到庭参加询问。一审第三人张*经本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询问,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新风分支箱”的外观设...(本文书还有4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