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魏**,原审被告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4)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及被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魏**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魏**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冯*与魏**不论是在案涉“×××府”项目中,还是“××酒店”项目中,均不存在劳务关系。
首先,“×××府”项目系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冯*在该项目中担任管理人员,魏**在该项目中提供劳务。
但是,魏**系与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而非与冯*建立劳务关系。
冯*向魏**转账支付该项目的劳务报酬也系代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冯*有一张备用金账户用于支付劳务报酬)。
加之,上述“×××府”项目与本案无关,冯*的前述付款行为不能作为认定本案所涉法律关系和基本事实的有效证据。
2.魏**所述的案涉“××酒店”项目与冯*无关。
魏**既未举示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该项目提供了劳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提供劳务的对象系冯*。
魏**仅以其所谓的照片(打印件)及其他复印件资料主张案涉5万元劳务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认定冯*尚欠魏**劳务费5万元错误。
1.如前所述,冯*与魏**不存在劳务关系。
2023年10月6日,魏**向冯*发送案涉微信:“冯*你好!关于你和龙总装修酒店的工资已经有几年了,你们商量好了没有,伍万元谁给我。
你又不回复”。
冯*回复:“一直没机会碰见他们,再等等”。
冯*的前述回复并未确认其与魏**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更未确认...(本文书还有7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