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某某**********(以下简称某某源公司)与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纳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结算利息165,520.6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5,568.58元,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截止,截止于2023年8月17日,2023年8月18日至被告实际还清本金,实际还清本金期间的利息按照2p24倍计,以上合计511,089.18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送达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购车挂靠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依据被告要求及被告自主选定为被告进行融资,协助被告购买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山东世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型号为山东世运专用汽车...(本文书还有3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