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景**因与被上诉人赵**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孙*县人民法院(2024)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并改判扣除2019年景**给付赵**土地使用费45,1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赵**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孙*县人民法院(2019)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中认定2019年土地使用费某景志永交纳,该认定的前提是景**与赵**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据此认定景**承包了土地,应交纳土地使用费。后双方就《土地转让协议》效力发生争议,最后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民再****号民事判决,判决案涉土地返...(本文书还有3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