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5月,原告正林租赁公司与被告甘肃瑞盛公司签订《建筑周*材料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甘肃瑞盛公司从原告正林租赁公司处租赁盘扣支架、盘扣扣件等设备,用于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机场工程附属工程施工三标段(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租赁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至甘肃瑞盛公司归还全部周*材料并付清租金时止。
合同约定租金的计取期间最长时限不得超过该项目竣工之日,正林租赁公司授权人员每月10日前将租金结算单提交被告甘肃瑞盛公司授权人员姚**、张**共同签字确认甘肃瑞盛公司每月支付当期租金额的70%,剩余30%该合同中所供周*材料退完后1个月内付清甘肃瑞盛公司应如期归还租赁物资,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各项应付款项(包含但不限于租金、维修、改制、赔偿等涉及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否则,正林租赁公司有权采取停止供货、退货时暂缓收货、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从违约之日起,甘肃瑞盛公司每日应按照租赁费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本文书还有3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