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未提出新事实或新理由,经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王**就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4)内06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偿还借款本金753628.82元、截至2024年5月13日的利息1912960元,以及以借款本金753628.82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2.本案所产生诉讼费由王**、温*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案涉2011年5月10日30万元及2011年7月10日50万元借款系王**与温*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关于审理涉...(本文书还有4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