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银消费******与被申请人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银消费******称: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岭市泽国镇商城一路**号【温国用(2013)第****号、温房权证泽国字第xxxx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清偿借款本金164675.30元、律师代理费494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7.1%计算,滞纳费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月的日万分之五计算】,以上利息、滞纳费、律师费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本息等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共计为181242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5日,申请人与叶**及王**签订了《[新易贷-乐享贷]消费金...(本文书还有1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