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杨**、杨*、徐**、第三人陕西金地********(以下简称金地佳和公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9日、9月24日、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杨**、杨*、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仵国栋、白*,第三人金地佳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550000元(原告陈**被告徐**支付购房诚意金500000元,原告陈**被告杨*支付部分购车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500000元(原告陈**被告徐**支付购房诚意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被告杨**父亲,被告徐**系被告杨**母亲。2014年4月,原告经人介...(本文书还有2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