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及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被告因同在贵阳市经开区红林厂棚区改造项目共事而相识。8月26日至28日,被告以资金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三次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1400.00,双方约定2020年底还清。逾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何**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胡**与被告何**于2020年在贵阳红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共事而相识,同年8月,被告以资金周...(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