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与被告福建龙净********(以下简称福建龙净环保)、武汉龙净********(以下简称武汉龙净环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庾**,被告福建龙净环保、武汉龙净环保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龙净环保立即向郝**支付郝**持有的第二、三、四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资产分配额共计314404.96元;2.武汉龙净环保协助福建龙净环保向郝**支付上述资产分配额。
事实与理由:2011年7...(本文书还有11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