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20年6月7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宝账户转账3万元”中转款时间实际为“2021年6月7日”,该笔误,本院予以纠正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2021年6月5日徐**与刘**的通话录音中,徐**明确陈述“这样吧,我们就说定,9月份我没拉走,两万也不退了,这边签的合同也放了一年了。”2021年10月12日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徐**陈述“我没说不要,我说9月一准来拉。这几天放假拖了几天而已嘛。”
本院认为,对于购买船舶事宜,徐**与刘**二人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徐**在向刘**预付6万元时,也未明确该款项是否为定金。...(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