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市松*****与被告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赤峰市松*****的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齐**,被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赤峰市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资产转让价款1,411,8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999年5月,原赤峰市松山区兴达煤矿申请破产。2000年9月30日,在破产财产变现过程中,松山区太平地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韩*签订《协议书》,约定以205万元的价格将赤峰市松山区兴达煤矿转让给被告韩*。后因。
与宏太煤矿存在叠加开采问题,被告韩*以400万元转让给宏太煤矿。赤峰市松山区兴达煤矿转让过程中,由于没有对地下矿产资源进行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经赤峰市国资委等部门委托通辽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损失价值为1,411,800元。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特具状人民法院,提出...(本文书还有2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