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大地**********与被告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大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大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0年11月份工资3680元、2020年12月份工资1840元、加班工资24435元,共计299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平劳人仲字(2021)037号仲裁裁决书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2019年1月8日,原被告订立劳动关系,被告的工作岗位为商务中心保安,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月。2020年12月14日晚9点24分,外部中煤司机前来向原告交磅单,被告值班收磅单时,向外部司机索贿钱财被举报、调查,调查期间被告主动离职。仲裁委裁决庭审过...(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