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三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三明市某***(以下简称某某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23)闽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因各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决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委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林**承担。事实和理由:1.林**不具有荆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林**户籍地虽在荆东村,其母亲系外嫁女,林**出生后自行选择落户在荆东村,未经荆东村同意和接纳,荆东村也未分配任何土地、林地给林**,其不以荆东村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与荆东村之间也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一审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已经清楚查明林**早在2...(本文书还有36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