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厦门)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朱**、原审被告某甲乙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某甲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罗**、朱**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本案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本案应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某甲公司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公司未依法定程序减资,某乙公司财产不当减少,因此损害债权人实现债权,这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及抽逃出资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此...(本文书还有12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