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甘**(以下简称电科院)因诉天**(以下简称天水经开区管委会)履行检测费给付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1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电科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卞*,被上诉人天水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李*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马*到庭参加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向省国资委作出《关于成立电科院的通知》(甘机编办通字(2010)78号),同意成立电科院,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县级建制,由省政府国资委管理,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0名。2015年7月19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调整电科院隶属关系的通知》(甘机编发(2015)40号),同意电科院整建制划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仍属于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20年9月4日,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本文书还有3984字未显示)